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甲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乙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保单记录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为20000元。同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某甲公司以真实投保意图为200000元,因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致使保额错误为由诉求某乙公司变更保险限额,按照200000元限额赔付。此时某甲公司已经与某乙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某乙公司退还了剩余期限内的保费。一审法院判决变更保险合同限额为200000元,某乙公司在200000元限额内赔付某甲公司。二审在代理人继续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在20000元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点评:保险合同的的所有内容以书面合同为准,在投保时切记要看清合同内容,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
建议:保险合同的签订、理赔涉及专业知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樊鹏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