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2月1日,被告王某某刑满释放。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又乘坐火车时趁旅客熟睡之机多次盗窃财物。其中王某某在K1620次列车盗窃现金2300元;在Z188/Z185次列车盗窃白色华为NOVA手机一部;在D313次列车盗窃蓝色三星牌S8+手机一部;在K865次列车盗窃VIVO牌Xplay6手机一部。后被铁路公安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责令退赔人民币各受害人人民币共计7400元。
点评:被告王某某刚刑满释放又再犯,系累犯,此次量刑已经达到从轻处罚的标。
樊鹏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