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化名)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朋友赵丽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赵丽要求王霞打下借条并提供担保,王霞答应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赵丽,赵丽因自己不会开车,仅让王霞把奥迪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放到赵丽处。后因王霞无力偿还借款,赵丽诉至法院,要求以奥迪车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何为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合同的标的也就是质物,该质物必须是动产。
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
2、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不仅可以包括主债权,而且可以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律师起草质押合同时应特别注意)。
三、本案中,王霞和赵丽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如果王霞和赵丽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仅是口头约定将奥迪车作为质物,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没有补正的,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不成立。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王霞并没有将奥迪车交付给赵丽,因此赵丽放弃了对质物的占有,所以双方口头约定的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由于动产质押具有留置的效力,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可以对出质人造成心理压迫,有利于债务人尽早清偿债务。但是在订立质押合同条款时,要对主合同的内容及质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约定准确、完善,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增加自己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