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晓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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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允许“私了”的情形

发布者:郝晓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80人看过

案情摘要:

2015年2月10日早晨6点左右,李红霞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上班,在经过洛偃快速通道与开拓大道交叉口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件瞬间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一辆直行的白色面包车将李红霞撞倒,肇事车并没有立即停车,两分钟之后,有两个人出现在监控视频中,走到李红霞霞身边,将其搀扶到路边安全地带。肇事司机与李红霞协商后准备私了,但肇事司机只同意支付500元,李红霞不同意,肇事司机掏了五百块钱放在地上,便自行离去。

后经医院诊断李红霞的伤情为左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七千元。

问题:

本案中,肇事司机留下五百元后强行离开,这种行为能否定性为私了呢?

本期由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郝晓霞做客《洛阳法治时空》栏目为您解答。

律师解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允许私了,按照法律的规定私了是有限制的,出现以下七种情形是不允许私了的: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李红霞已经受伤,肇事司机首先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在没有经过李红霞同意,也没有留下任何有效信息,留下500元强行离开,不应当认定为私了。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发生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双方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或是责任认定有争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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