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晓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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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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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发布者:郝晓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个人独资公司法 |2103人看过

【案情】

王某从2010年5月,被雇佣到张某的面粉加工厂内从事机器维修工作。2014年8月21日,因维修机器时不慎将手指轧伤,后送至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16498元。后王某多次找张某索赔均无果,将张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查明,张某的面粉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王某实质上是与该加工厂存在雇佣关系,因此该加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而张某作为投资人不符合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立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这与它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相互矛盾,导致实践中容易混淆诉讼主体的设置。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郝律师认为,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该法条不难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法律人格,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事实上的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因此,在确立诉讼主体时,最好将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或是仅将企业作为被告,也可能遇到后期企业名下无财产,案件无法执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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