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晓霞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发布者:郝晓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8人看过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案例辩论:由于银行的承兑汇票都有相应的支付期限限定,很多企业在拿到承兑汇票后,急需用现金,而承兑汇票所示期限又未到,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很多企业都是找个人或企业以低价出卖承兑汇票,以求尽快得到现金。陶龙矿产品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白劳从中看到了商机,以该加工厂的名义低价收购银行承兑汇票,他们从其他100多名人员手中以2%到3.5%不等的贴息收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转手以1.5%的贴息卖给黄世仁,从中赚取差价500余万元归该加工厂所有。后被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杨白劳。

正方:杨白劳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反方:杨白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方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正方表明我方观点,杨白劳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中,判断构不构罪,必须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但针对本案而言,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第三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点,首先从主体上来说,杨白劳不具有银行汇票贴现的资格;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有权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只有银行和经过人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中杨白劳未经人行批准,不具备贴现资格。

第二点,从行为上分析,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国务院有关规定已经明确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票据贴现的行为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可见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杨白劳非法倒卖票据的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实际交易,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第三点:非法经营罪要求主观上有故意,并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杨白劳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符合这一要件。

第四点:杨白劳的行为明显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而且从中赚取差价500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定追诉数额200万的标准。

综上,杨白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了谋取非法利润,在不存在任何交易及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低价买进高价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严重侵害银行对此项业务的专营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