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陶龙矿产品加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于2005年收购张建某个人贩卖的钼铁100吨,价值1000万元。后张建某找人从税局代开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陶龙矿产品加工厂。
律师点评:张建某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律师观点:
张某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判断“是不是虚开行为”前提首先要明确刑法意义上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范围的界定。按照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四类行为,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前三种完全不符,因此,本律师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找税局代开属不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首先,我认为让税局如实代开行为不等同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我们判断是不是虚假代开行为主要是以是否存在代销事实、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是虚假的、发票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三点为标准。具体到本案中,第一,张建某与陶龙矿产品加工厂存在实际的交易行为。第二,张建某是从税局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不存在任何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虚假行为。第三,本案中是实开而不是虚开,该发票的注明的货物数量、金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因此,张的行为不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特征。
其次,我认为,张建某具备让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根据税法的规定有两种主体可以提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申请,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另外一种是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张建某本次销售额为1000万元,完全符合国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既然有权利开,而且又是实开何来虚开之说呢?
最后,张某的行为并没有扰乱、破坏国家税收监管秩序,而是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国家税收监督管理范围,所以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