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停运损失由车主还是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摘要:
王黎驾驶豫N***号/豫NL***挂号车(登记车主为***货运有限公司)行至连霍高速南半幅706公里处,与原赵红驾驶车辆豫CD****货车相撞,致使赵红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乘坐人员刘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王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赵红将王黎及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共同承担车损、货损及鉴定、维修等费用等共计87653元。
律师点评:
停运损失费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第3项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
首先,主张停运损失的车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系合法运营车辆,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运营损失(如正常运营的收入明细、发票存根、台帐等符合会计规则的原始资料来证明其合理损失)。
其次,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范畴,应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约定的内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停业、停运、停驶、停电等一切间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否支持的批复》内容明确确定了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肇事者来承担。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郝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