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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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系列2之夫妻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权属认定与分割方法

发布者:王庆庆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688人看过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贷款购房情况

一、婚前夫妻首付款,婚后还贷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实际共同出资买房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首付款部分及其增值收益按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婚后购买期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除一方有证据证明部分房款使用个人财产支付的除外,如有个人财产支付,则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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