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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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系列1之夫妻全款出资购买商品房

发布者:王庆庆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653人看过

一、夫妻一方全款购置商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1、婚前出资

1)出资款来源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出资款来源于夫妻同居期间一方财产,需区分财产属于同居前个人财产和同居期间财产。出资来源于同居前个人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能财产。如出资来源于同居期间财产,还需审查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是否有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如双方财产用于共同生产、生活,财产来源于同居期间收入,则认定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否则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出资

1)出资款来源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产生的相应增值(指孳息和自然增值)、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化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出资款来源于夫妻一方婚后收入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相应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全款购置商品房,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

1、婚前出资的,出资款来源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婚前房产权属登记的,需审查商品房购买和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规避国家的商品房宏观调控政策,而借名买房的,应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视为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维系长期家庭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属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考虑结婚时间、过错原因,参照离婚诉讼中彩礼分割方法处理。

2)婚后房产权属登记

自始未变更购房人的,为附条件赠与,参考前款规定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发生变更的,无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房产变更赠与方式的要求,因此认定为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出资的,出资款来源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赠与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全款购置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四、夫妻一方全款购置商品房,未登记的,按照实际出资人认定财产归属。

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置商品房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购买的,夫妻双方使用的财产均来源于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则认定为共同财产,共同共有。除此之外,一方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之间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婚后购买的,除财产均来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外,按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所占比例,夫妻之间按份共有房屋。

2、登记在双方名下,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除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财产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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