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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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系列3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和登记他人名下的权属认定与分割方法

发布者:王庆庆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722人看过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父母出全资

1、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1)全家人共同居住的

除夫妻双方有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认定为对登记方个人赠与外,应当根据出资情况进行区分房屋权属。夫妻双方有证据证明对购房有出资的,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否则,应认定为父母共有财产。

(2)子女居住,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2、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夫妻中非子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双方父母出全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登记

(1)婚前出资,该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婚后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二、父母部分出资

1、婚前父母付首付款

(1)登记在夫妻中其子女名下,父母偿还贷款,并且父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认定为父母共有财产。如夫妻偿还贷款,则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中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名下,首付款视为对夫妻中非子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4)未登记的,该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婚后父母付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根据婚姻法解释()22条第2款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名下,且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夫妻中非子女单方赠与。

3、双方父母共同付首付款

(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未登记的,首付款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与夫妻一方。

登记在子女、父母或者他人名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采取:

(1)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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