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有二个特别之处:
1、陈某被抓时早已离开诈骗集团,但仍有少量诈骗金额汇至其银行账户,该款如何认定?地位如何认定?
2、由于陈某系高度近视眼,在被抓时其眼镜被公安摘下,是否真的存在妨害公务的故意?
由于该案的家属委托本律师时较晚,介入时已经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无法提供有利证据,故检察院仍旧认定为陈某仍是主犯,妨害公务罪也成立,但是在之后的法院审理阶段,因当事人都能当庭对质,且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某系从犯,量刑低于了三年以下,而妨害公务罪导致有公安受伤,其本人也因知晓自己有犯罪行为,故只是轻判罪行,最后数罪并罚也再次减少了部分量刑。
沈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