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8年,任某找王某租钢管,并形成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该合同头部“租用单位(乙方)”处手写填写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乙方因基建、维修在施工时间需要租用钢设备周转材料(工程项目:某某新能源电池(一期)项目一生产车间二,施工地址:××街道××路××路××南);租借日期暂定2018年10月15日起到2019年4月29日止,数量、质量当场验收、均以收、发料为准。合同对钢管、扣件的租赁费单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则每天加收逾期租金总额千分之四的滞纳金。王某在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某某租赁站公章,任某在合同尾部乙方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刻有“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2019年王某与任某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结算单载明:工程款明细总额为590265.8元,往年支付租金为240000元(后又手写添加50000元),工程总结余350265.8元,最后手写注明:协商价贰拾玖万伍仟。
未盖章公司于2020年向常州法院起诉江苏某某公司与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560000元及利息。
该案中未盖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脚手架工程完工单》均由任某代表未盖章公司签订。在该案中,未盖章公司与任某均认可任某是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未盖章公司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施工。
二、问题分析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实则是难度极大的案件,因为本案有三个特别之处:
1、合同上盖章的企业并不认可是自己公司的公章,认为该章是假的,而且还报警处理了,那么万一法院确定是假的情况下,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2、由于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盖章,那么原告能否起诉该企业?若可以起诉,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3、本案若能胜诉,那么三个被告之间到底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呢?
三、案件点评
本案中所盖章的公司虽然已报警处理了,但是公安一直未给予明确的答复,不过万幸的是,盖章的公司与未盖章的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盖章的公司支付未盖章的公司相应的货款,当时个人是代表未盖章公司的人,现在却又是代表的是盖章公司的人,显然一个人是不可能即代表盖章的公司又代表未盖章的公司。
由于未盖章的公司本身有多起案件,本律师在进行证据寻找的过程中发现签字的个人实际上已经代表未盖章的公司出庭参与了多次诉讼,实际上他的行为就是代表未盖章公司的。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未盖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