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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5-10-20

发布者:吴根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2人看过举报

尽管法律对工伤事故的赔偿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许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会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解决。那么工伤赔偿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

本律师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杨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2013年年底,杨某负责运输一批货物到苏州,不料在运输途中,杨某发生车祸,双腿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无法再从事司机工作。治疗期间,公司为杨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后又与杨某达成了私了协议,一次性支付其8万元。

本案中,杨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尽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却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也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而是私下与杨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伤事故的上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任由用人单位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而做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获得工伤赔偿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调解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呢?

同样是上述案例,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公司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杨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私了解决,那么私了协议就是有效的,既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和解的权利,那么双方在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协议,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用人单位在履行了相关程序之后,其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有可能是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私了协议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用人单位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同时《合同法》也规定,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可见如果协议的赔偿金额对劳动者而言是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尽量不要选择私了解决工伤赔偿纠纷,毕竟许多劳动者对法律的规定是一知半解,甚至许多是完全不了解的,不要为了一时的便捷,而忽视了自己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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