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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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国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XX。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师。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20年4月3日,本院同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建议,2020年5月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X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杨梅出庭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责,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XX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唐XX伙同他人购买雷XX位于镇远县XX子上组吊梁子(地名)山林。当年8月,被告人唐XX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山林并出售。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采伐林木1316株,立木蓄积为217.733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唐XX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半年内在位于镇远县舞阳镇朝阳XX垃圾填埋场后方的补植复绿基地补种苗木6580株,存活率85%以上,由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和镇远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如拒不补种树木,应承担修复生态费用53924.00元。事实和理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唐XX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森林和自然资源,被滥伐的山林属于公益林,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修复责任。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XX对砍伐树木的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一是唐XX有自首情节,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2019年6月18日是传唤被告人到公安局的,其到公安局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另外两个同案犯,因此,应当认定其自首;二是公安机关立案6年后才传唤被告人,案件程序上存在瑕疵;三是唐XX补值复绿了6640多株树苗,认罪悔罪态度好;四是被告人唐XX是被邀约砍伐树木的,主要负责找人砍树,应认定为从犯,加上家庭存在困难,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唐XX伙同他人购买雷XX位于镇远县XX子上组吊梁子(地名)山林,该处山林属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当年8月,被告人唐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山林中的林木并部分出售,得赃款20000.00余元。2013年12月11日,镇远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被砍伐遗留下来的林木进行依法扣押,共扣押马尾松原木1570节,2015年6月1日,镇远县森林公安局对扣押木材进行处理,处置得款10000.00元。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采伐林木1316株,立木蓄积为217.7334立方米,其中采伐马尾松1305株、立木蓄积215.8259立方米,杉木11株、立木蓄积1.9075立方米。2020年2月20日,经镇远县林业局于对唐XX滥伐林木进行补植复绿费用评估,全部费用为53924.00元。2020年4月,被告人唐XX按镇远县林业局《唐XX滥伐林木案补植复绿实施方案》进行了补植复绿,但尚未验收。该案于2013年12月13日决定立案,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唐XX被传唤到镇远县森林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X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根据本案证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XX进行了查缉布控,被告人唐XX一直到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都未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意见,本案中确实森林公安机关存在办理案件不及时的情况,但并不影响该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X是从犯的意见,因唐XX不仅与他人合伙出资购买山林,且积极组织人员砍伐并进行出售,在该案中起积极、主要作用,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X按要求进行了补值复绿,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唐XX按镇远县林业局《唐XX滥伐林木案补植复绿实施方案》进行了补植复绿,该事实也得到公益诉讼起人当庭认可,虽尚未最终验收,但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该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曾因犯罪被处罚,本应吸取教训,但仍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X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且滥伐的森林属于公益林,对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被告人唐XX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的义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XX违法所得20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木材处置所得价款10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2把,依法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唐XX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按《唐XX滥伐林木案补植复绿实施方案》在位于镇远县舞阳镇朝阳XX垃圾填埋场后方的补植复绿基地补种杉树苗6580株,存活率85%以上,并由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和镇远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如未完全履行或经验收不合格,由被告人唐XX支付修复费用53924.00元。


杨国富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系黔东南州普法宣传志愿律师团成员;2018年-202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思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