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形有所增加,有些是外出务工人员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有些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现实中有些夫妻,一方长期不照顾家庭,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另一方误以为只有离婚后才能要求给付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因此已经支出的,不应当再主张。但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对等的,一方负担了义务,并不能免除另一方的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具体给付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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