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法院如何裁判事实婚姻
法律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时,若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却非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毕竟在一方坚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强求二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是不现实的。
三、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与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概念是否一致
不一致。
刑法上,一方登记婚姻的同时又有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是指男方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而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以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与代替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是错误的。
四、同居多久属于事实婚姻呢?
正如上文所说,在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在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均不构成婚姻法上的事实婚姻。
五、民法典生效后对事实婚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本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本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但民法典并未明确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仅仅是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19年 (优于97.76%的律师)
13次 (优于92.65%的律师)
16次 (优于95.92%的律师)
10139分 (优于95.43%的律师)
一天内
98篇 (优于96.2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