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
民间认为净身出户的实现方法多种多样,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婚期缔结期间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
又比如,婚姻存续期间,男女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若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所有的财产权利,但房贷等一切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
又比如夫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该种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关于该种忠诚协议的效力,部分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予以适用,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无胁迫、误导的情形,更没有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适用。况且一方出轨净身出户,也是符合道德规范的。对于忠诚于婚姻的一方进行了有效保护,但是大部分法院不认可其中的效力,因为婚姻官司与一般民商法诉讼采取的是不同的审判思维,婚姻案件法院倾向于家事思维,而民商案件更多的是经济思维,况且夫妻忠诚协议人身属性较强,合同法不能对于人身性质的合同予以规制,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按照合同法的原则适用显然是不妥的。
总之此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大部分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但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忠诚协议多多少少的会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性,让法院在分配夫妻财产时向忠诚的一方倾斜。
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明文规定。关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纪要第24条,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除忠诚协议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婚前或婚后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结束后,财产所有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了双方书面约定,法律有直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条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因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首先上述四中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低,很多家庭剧都有婚外情一方净身出户的情节,但婚外情远远没有达到重婚、同居的标准,即使是重婚、同居,也仅仅是请求损害赔偿,很难净身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可以说是最接近净身出户的法条了。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达到净身出户的标准。
综上,净身出户听起来很美,但做起来很难,笔者自办理婚姻案件以来,未发现净身出户的案例。很多情况下,净身出户只是一方自相情愿而已,虽然这让很多人都无法接受,但这并代表,夫妻一方就可以违反忠诚义务,有出轨、家暴、遗弃行为等,虽然法律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但依然有因对方错误的惩罚性规定。也会有相应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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