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祺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3222中国XX公司与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嘉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与被告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太平XX公司诉称,2016年5月14日,投保人无锡市XX公司与被告订立了货物承运协议,承运人为被告。当日,货物被装上承运车辆后从无锡出发开往吉林长春。次日0时10分左右,承运车辆沿沪蓉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22.45公里,据丹阳XX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公估确定,保险责任成立,定损金额为122141.64元,残值为400元。我公司最终理赔26522元,公估费6100元,合计32622元。我公司现起诉向被告追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保险纠纷的管辖,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沪蓉高速江苏省丹阳市境内路段距离丹阳XX,并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故应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