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杭州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重庆某某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崇州市XX。
被告:庞X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杭州XX公司与被告林X、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30日,林X通过XX公司的居间服务,以网络点击形式向XX公司平台上对应的出借人借款66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2.80%,借款期限36个月。2016年11月30日,XX公司向林X实际支付借款本金615094元。2016年11月30日,某某(杭州XX公司、林X和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约定将出借人XX公司对借款人林X因上述《借款协议书》而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随附权利,转让给某某(杭州XX公司。2016年11月30日,被告庞XX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4日,XX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1.50元,予以退还某某(杭州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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