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XX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女,汉族,住XX市江北区。
原告XX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与被告郭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酒店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某某酒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96.23元,由XX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