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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X公司与无棣县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晓培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市XX公司与被告无棣县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XX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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