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有限公司下推定股东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在登记中已经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2、股东未按期清算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鉴于公司债权人是公司外部人员,对公司何时清算、清算流程以及清算时债权债务状况都不清楚,如果需要公司债权人举证证明因为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财产损失,举证责任过重。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股东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清算义务,平衡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
3、股东责任导致公司财物、账簿毁损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4、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者恶意注销时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5、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无法清算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6、注销时,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7、公司解散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8、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9、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10、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向该股权转让方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该股权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