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有哪些形式?
1)自书遗嘱:也就是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该类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问题:如果有人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持否认或者持有异议,该怎么办?
解答: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2)代书遗嘱:也就是委托别人代写的遗嘱。该类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注意: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
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与继承人、遗赠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代书遗嘱应当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书;
书写完毕后,应当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同时在场签名,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也就是先把遗嘱内容打印完毕,之后由遗嘱人签字的遗嘱。该类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 月、日的遗嘱。
注意: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
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与继承人、遗赠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打印完毕后,应当由遗嘱人、见证人同时在场签名,注明日期。
因《民法典》对遗嘱打印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律师建议按照自书遗嘱的要求实施打印遗嘱方式,即打印人必须是遗嘱人本人。
4)录音录像遗嘱:也就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的遗嘱。该类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遗嘱。
注意:对于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到底是录音或者录像,还是录音加录像,存在一定的争议。为稳妥期间,本律师建议按照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
5)口头遗嘱:也就是遗嘱人以口头的方式所立的遗嘱。该类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口头遗嘱的效力会比较低,因为仅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危机情况下,能用手机录下口头遗嘱过程的,最好录音录像。否则会产生争议。在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口头遗嘱有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见证人最为关键。
6)公证遗嘱:即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在公证遗嘱的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与遗嘱人反复沟通了解其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内心真实想法,通常情况下还会进行录音录像,同时遗嘱本身还会受到妥善严密的保管。
注意:《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即便有公证遗嘱,但遗嘱人事后以其他法定形式订立的遗嘱,则应当以其最后的遗嘱为准。推定在先订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事后订立的遗嘱所取代。
3、哪些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哪些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5、哪些行为视为遗嘱人对所立遗嘱的撤回或者变更?
1)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遗嘱人立了第一份遗嘱后,之后又再次立了其他遗嘱,如遗嘱间内容相互抵触冲突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律师如何有效参与遗嘱见证业务?
1)必须要两名执业律师以上;
2)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必须与遗嘱人在同一时间、地点进行,不得补签或者倒签;
4)必须尽到审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询问遗嘱人身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遗嘱订立能力等;
5)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者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6)遗嘱见证业务的委托人必须是遗嘱人;
7)见证过程必须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笔录;
8)在遗嘱人存在身体特殊情况时,必须要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