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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机械设备被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行政复议 |1439人看过

1、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1)人身罚

  • 行政拘留;

  •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制出境。

2)财产罚

  • 罚款;

  • 没收;

3)行为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

  • 警告;

  • 通报批评。

注:对于销售伪劣机械设备行为,罚款、没收及责令停产停业是主要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鉴于机械设备质量问题较为复杂,一般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立案。行政机关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以确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调查。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3)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

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作出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7)正式裁决。市场监督管理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决。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可以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面临较大数额罚款时,是否有权举行听证?


可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对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之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罚、不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4、哪些情况下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8)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9)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5、哪些情况下可以被从重行政处罚?


1)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3)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7)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8)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9)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11)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6、哪些情况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应当由哪个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8、被行政处罚了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后,当事人可以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此类案件不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争议。如果选择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9、行政处罚在哪些情况下不成立?


1)没有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当事人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违法事实不清的。


10、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有什么后果?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出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罚款的数额。在被处以罚款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且在收到催告书10日后仍然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对于生产销售的设备质量问题,如何进行鉴定?


1)市场监督管理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2)应当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注:对于质量鉴定报告,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


12、哪些情况下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

6)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7)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8)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注:对于第1项,货物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级标准(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级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抵触;凡没有国家标准、部级标准的产品,都应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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