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熔喷布作为生产口罩的主要原料,在一定期限内经历了大幅的涨价。随后又因为行情回归正常,熔喷布的价格急剧下跌。而作为生产熔喷布的熔喷布生产线,因市场行情等因素造成了大量的违约纠纷。笔者在代理的几件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了解到不少买方以卖方逾期交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此,笔者通过对逾期交货的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借鉴: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卖方如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交货的义务,则卖方应当在约定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交货的形式,则又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等五种形式。在买卖双方没有对交货形式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以现实交付为交货形式,即卖方将约定的货物致于买方控制之下,转移货物的占有后即完成货物的交付。
1、仅约定交货时间但不约定交货地点,该如何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交货时间,但未对交货地点作出细致的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先协议补充;不成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而在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中,该设备系大型设备,在厂家生产完毕后,常规做法是买方自负运费并将设备自提回买方所在地使用。因此,如果买卖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明确约定的,而货物又涉及运输,则卖方将设备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货物交付。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如果卖方逾期交货,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如果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只有证明其已经给予卖方合理期限催告一次,经催告后卖方仍未履行的,或者买方证明因卖方逾期交货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在熔喷布生产线的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约定了交货期限,卖方逾期交货,买方意欲解除合同,则买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已经催告过而卖方仍未履行或者逾期交货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不能证明,则买方的解除合同不应被法院支持。
3、如何判定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需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参考《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根据违约比例来判断,即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例如,在不适当履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2)根据违约程度来判断,即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违约部分的价值并不高,但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例如,在成套设备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瑕疵可能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此时,这一违约也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一般来说,时间因素不是合同中的决定性要素,一方迟延履行往往也不会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此时,应先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只有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定期债务中,依照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特殊合同目的,不在特定时日或期间履行,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可以认定为相对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件下,即使违约行为十分严重,可能导致剥夺受害方所期待的东西,但如果这种违约是可以修补的,一般也不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判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合同是可分合同,即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交货义务的履行,则对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如某一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分批交付,则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全然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考量因素,裁判者在运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其他条款进行合同解除的判断时,还要从充分考虑保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发,不轻易解除合同。
4、熔喷布市场行情下跌是否构成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因?
笔者认为不构成。具体理由如下:
1)在熔喷布生产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绝对不会写明其购买熔喷布就是为了生产一两周的熔喷布来赚快钱,并以赚足了钱之后就不要机器了;
2)根据合同的采购目的,以及从诚信以及善良风俗的角度上分析,无论熔喷布市场行情涨跌与否,卖方其实只负责将设备按约提供给买方,至于买方具体如何使用机器以及使用机器的期间与卖方无关;
3)在签订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对市场行情的变化都是无法掌控的;对于买方而言,虽然其投入巨资购买设备,但是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其应当预见到一旦市场行情下跌可能难以收回投资;对于卖方而言,其为了生产熔喷布生产线,也投入了大额资金去采购零部件,并且加班加点赶工生产制造。因此,买卖双方的风险其实是对等的;
4)熔喷布市场行情的下跌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除了市场供过于求之外,还有则是熔喷布的质量标准大幅度提高导致的。因国家质检部门对口罩加大了检查力度,关停了不少无证经营的小型家庭作坊,导致市场对熔喷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对于那些觊觎以短期投资来获取高额回报的人而言,因其未能沉下心认真研究如何生产好熔喷布,未能学会生产工艺技巧,最终将不得不面临市场的巨大风险。
5)如果法院刻板的以卖方逾期交货,且在买方根本未对卖方进行书面催告的情况下就判决解除合同,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不少数投机商人以投机的心态来从事之前从未从事过的生产业务。如果轻易判令解除合同,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同时也必将打击诚信从事机械行业生产的制造商。
5、熔喷布行业亏损严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笔者阅读了大大的橙子兄一篇《布厂老板亲述:做熔喷布一个月,我亏掉一辈子挣的钱》文章,摘选了该作者认真总结的三大原因,笔者认为值得思考和借鉴:
1)熔喷布厂家盲目投资,不学习任何口罩的检测标准,没有规范的生产环境以及生产管理,没有基本的质量科学管理意识;
2)熔喷料生产厂家不懂熔喷布的质量要求,认为只要把融指做到1500,再给熔喷布厂家卖一点驻极母粒,让熔喷布厂家生产出来的布能够即时检测PFE值达到95以上就万事大吉,自己的产品就可以卖高价,但从来不考虑熔喷布对电荷加速衰减的要求,对熔喷布力学性能的要求;
3)口罩厂对进厂的熔喷布没有进行电荷衰减值得入厂把关,许多即时检测数据95以上的熔喷布在送到口罩厂的时候真实的过滤率已经在90以下了,造成制成的口罩后无法满足国外的标准要求。
笔者在办理的一起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的代理律师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甚至以熔喷布生产线生产出的熔喷布达不到《医用外科口罩》以及《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等国家、行业标准为由来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用错了钥匙来使劲开锁的方法是达不到诉讼目的的。在不了解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大举投资入市,势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在2020年上半年,口罩市场部分呈现出来的行情是:熔喷布生产厂家不了解熔喷布的质量要求(2020年7月1日之后行业标准才正式施行),熔喷布的生产厂家不了解用其原料生产对应口罩的口罩标准,而口罩厂家也不了解熔喷布的具体要求,以至于给整个产业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诚信要做这块的业务,没有认真的学习研究以及配套的技术班子,诚然是做不好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处理熔喷布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还是应当在于认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上。如果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能够生产出熔喷布,即证明符合买方的购买合同目的,不得轻易判令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只有在买方发现卖方逾期交货,且已经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催告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交货而仍未交货的,才能够考虑判令解除合同。另外,对于逾期交货的客观事实也应当分析其中的具体原因,以便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如果系因买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货,则不能一刀切的判令合同解除。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提出了很多的合同之外的要求,以及必须要买方配合才能完成的设备生产,卖方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来予以抗辩。
注:以上意见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与本律师交流沟通,本律师的微信号同手机号:15250363176,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