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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明确目的,等于迟早散伙!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758人看过

合伙是区别于设立公司的一种组织形态,其人合性较公司强,其资合性较公司弱。除当事人登记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外,一般合伙组织常见于个人之间以签订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组织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合伙人之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模式,合伙人需要对合伙组织对外所付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笔者承接的一些合伙纠纷案件中,发现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原因在于合伙人签订了一份非常糟糕的合伙合同。签订合伙协议之后,合伙人被合伙协议套牢,陷入合伙泥坑沼泽以致损失惨重。下面介绍四种合伙陷阱,供各位参考借鉴!


陷阱一:张三为和李四合作,让李四以其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然后和李四签订合伙合同。张三对外以李四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但对内收益及做账均归张三个人一手办理。如果张三的债务人向张三主张法律责任,张三则甩锅给李四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称其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手段分析:合伙人个人对外以合伙组织名义签订合同,后甩锅给合伙组织。


陷阱二:张三为拉李四入股自己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让李四将投资款打给张三个人,并且承诺给予李四相应比例的股份。张三后与李四签订合伙合同。入伙之后,李四发现张三的个体户亏损严重,且拖欠员工工资未发。张三后将个体户注销,但李四作为合伙人需要与张三一同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手段分析:合伙人入伙前不了解合伙组织经营情况,入伙后背负合伙债务。


陷阱三:张三为解决其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拉李四入伙,承诺将给予李四一定的股份。鉴于李四是“股东”,不应当在公司内部领取工资,只享受分红。那么,李四在张三公司,不仅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还要提供劳务。同时,因为李四是股东,提供劳务也没有工资,其收取分红必须要等待大股东决议分红。


手段分析: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合伙人狸猫换太子,以此推卸还款责任。


陷阱四: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关系,双方合意签订合伙协议,一同合伙经营某项目,共担风险,共赴盈亏。双方签订了一份极其简单的合同,没有明确合伙目的,没有约定散伙事由。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双方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无法就合伙事务的决策达成一致意见,而合伙组织仍在对外签订合同,一方要解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手段分析:以员工身份入股,既享受不到员工权益,也受合同分红约定限制!


笔者认为,上述的四类合伙陷阱尚不能完全归纳合伙合同存在的风险问题,但是至少能够说明一点,合伙人在入伙时对合伙合同的内容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双方在合伙事务经营期间发生纠纷。而合伙合同的解除因法律无明确的具体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发生合伙纠纷之后,解除合同将比较麻烦。


为解决合伙僵局,以及维护合伙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入伙前,双方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明确合伙的目的。合伙的目的,也就是合同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明确合伙的期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则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伙关系,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合理期限。如果明确了合伙期限,在合伙发生僵局时,至少在合伙期限届满时无法就续期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关系可以到期终止并可进行清算。


3、明确合伙人在内部的分工以及职责。为避免某个合伙人一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要对合伙人的职责予以明确。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合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明确合伙人可以依约解除合伙协议的具体事由。为便于解除合同,一定要将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进行量化、可操作化及可证据证实化。尽可能避免用空洞、宽泛等不确定的事项来填充这部分内容。


5、对于合伙人是否能领取工资应当予以明确。根据《民法典》第971条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合伙人不拿工资,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才支付工资。


6、明确合伙人违约以及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应当对违约的情形予以明确并具体化,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确定,便于后期通过诉讼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合伙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上述事项,双方可以通过后期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如果不方便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签订补充协议不现实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沟通,保留沟通的文字记录。另外,涉及钱款出资、财物出资或者支付合伙债务等,务必通过转账方式保存支付凭证,便于后期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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