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1)如果属于民间借贷,则需要有借贷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借条、欠条、收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证实;
2)如果属于赠与,则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如果属于不当得利,则是双方因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收受财物的一方系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4)如果属于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如果属于刑事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事上的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综上所述,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如何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来看待。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形成借贷合意的,建议以不当得利返还来进行诉讼处理。
2、恋爱期间转账,一般都没有借条、欠条或者收据之类的凭证,如何证明借贷关系?
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前提下,可以收集相关转账凭证提起诉讼。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则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3、恋爱后双方分手,一方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另一方返还收到的转账款项?
如果因双方分手,致使一方原来期望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财产的一方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受损失一方返还。不当得利中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义务在原告方,即原告方需要举证说明被告获得其钱款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基层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转账的认定裁判规则归纳:
【案号】(2020)豫0103民初10312号
【裁判规则】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但是未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往来记录及信用卡刷卡记录,因为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双方之间系恋爱关系,经济上存在往来符合常理,且原被告之间多笔的转账往来记录中均未注明转账的性质,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案号】(2020)新3130民初1543号
【裁判规则】原告与被告过社交媒体软件相识,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一步相互了解,之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情人节相互转发微信红包等,应认定为男女之间交往互赠礼品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数额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予退还。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被告借恋爱索取财物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鲁14民终1107号
【裁判规则】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现在的生活中,恋爱双方的金钱往来较为普遍,但是因为相互之间的感情信任,一般不会给对方出具借条,甚至不会把给付的内容讲清楚(是借贷还是赠予),一旦分手就会发生纠纷。在实践中,婚前赠与纠纷较为常见,往往因纠纷当事人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虽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因各种原因致离婚时引发赠与财产返还的诉讼。有关婚前赠与财产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层面上有明确规定的仅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关于“婚前赠与房产”的规定,并未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仅为恋爱关系,从2018年5月份二人在网上交往至分手仅有五六个月,交往时间较短,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原告仅通过转账即达15000元,另外还有多次购物,本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处理较为牵强,原告称是被告借款的证据也不充分,但是符合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根据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称“直接转钱,我现在需要三千”的聊天记录,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较为合理,故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通过转账而得到的15000元。原告为被告的购物应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案号】(2017)陕刑终28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与被害人谈婚论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工程项目、购买古玩急需资金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1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追缴存放于被害人处的瓷器88件、铜器36件、玉器294件、杂项49件,共计172组467件依法发还被害人,未退缴之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