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又称房产中介,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违反下列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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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对于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识每一个项目和标准,实行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仍要求收取佣金;
6)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
7)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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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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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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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
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6)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