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因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卖方采取远程锁机的方式,暂停买方使用设备,以此迫使买方及时支付货款。那么对于卖方采取锁机的方式迫使买方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如果合同中赋予了卖方锁机的权利,那么卖方采取这种手段不一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锁机事项,卖方单方锁机的行为即有可能侵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买方可以侵权或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以下为本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摘取的相关锁机典型案例,可供各位参考借鉴:
在(2022)苏0585民初15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交货后的一年余款支付期限内该设备不设置密码,但若超出一年余款支付期限,而未付清全部货款,则设备将远程锁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自担。庭审中买方认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主张未按约付款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若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应自设备交付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买方未举证证明其曾对设备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设备确存在质量问题,且经本院释明,买方明确不申请对该设备进行质量鉴定。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予采信。综上,买方未按约支付货款,违约在先,卖方锁机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之处,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赔偿锁机造成的损失。
在(2021)湘0722民初30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虽诉称锁机行为系由被告实施,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被锁设备属于本案《产品买卖合同(干混砂浆生产线)》项下设备,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亦无法确认该锁机行为确系由被告实施,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被告后期能证实锁机行为确系由被告实施并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在(2022)浙0902民初63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质量合格的机器,被告未按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责任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案涉机器锁机。
在(2022)云0802民初5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以每月3万元赔偿挖机锁机后造成的损失应提起反诉,但被告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该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
在(2021)豫0803民初1041号案件中,鉴于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仅一味地向被告主张货款,甚至采取不当手段,利用设备锁强行锁住机床,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产经营,进一步扩大了被告的损失。鉴于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盼如所请。法院认为:被告因被锁机造成的损失按市场价80元/小时计算,总计480960元,被告主张锁机期间的停机损失51168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可知:如果卖方未收到货款,如要对已经交付的设备进行远程锁机的话,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远程锁机的方式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2、买方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相应到期应付的货款。
3、卖方交付的设备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买方的使用,或者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间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
如果合同中并未赋予卖方远程锁机的权利,那么卖方擅自采取锁机的手段迫使买方支付货款的话,买方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追究卖方锁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下为本律师整理的关于卖方锁机的合同条件,可供各位参考借鉴: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否则,卖方可以在不通知买方的前提下,对设备进行锁机,待买方付清全部应付货款后卖方予以解锁设备。因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导致卖方锁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风险均全部由买方承担。买方未经卖方许可对设备进行解锁的,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买方的一切违约责任。卖方对设备进行锁机的,不影响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买方追究逾期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