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章,代表了公司的行为意志,是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力(利)的象征。相较于公司内部其他印章,公司的公章效力等级最高。可以说,谁控制了公章,即在一定程度上即享有因使用公章而带来的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利。因此,对于公章的刻制需要遵守相应的行政规章。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章刻制业因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因此系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种行业。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委托所在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刻制,并向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提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2)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经办人基础信息,以及有关文件材料、公章印模实时传输报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3)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4)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但是对于公司公章的使用,鉴于其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其使用和占有并未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当企业内部管理出现纠纷时,一方为了获取公章及其他证照,必然可能会发生较大争议。在公章的争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采取下列措施:1)提起证照返还纠纷诉讼;2)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控制掌握公司的公章。
本律师从下列案件中摘选出有关公司公章返还的法院裁判观点,供各位参考借鉴:
在(2022)陕0423民初7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田某某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成为怡泽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田某某以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名义起诉张某某返还公司经营所需公章、证照及公司财物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以股东会形式决议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交还公司印章、证照等公司财物。
在(2022)皖1623民初299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的公章、各种证照属于公司财产,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开展业务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为方便公司经营管理,公章等物品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或专人实际占有、保管。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定人员。现实中,公司的公章、证照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使用。现公司股东翟某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为由占有、使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系无权占有,其拒不返还,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公司要求翟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当公司股东内部因为控制公司公章而产生纠纷时,除股东会作出决议外(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即有权代表公司向非法持有公司公章的股东主张返还公章。
在(2022)鲁0782民初26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系于2011年9月23日经原告董事会决议聘任为经理,并依经理身份取得对原告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者,其职责之一就是善意保管公司财物,即使被告不直接保管公司的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但无论由谁来保管,都是源自总经理的授权,无论被告是直接占有还是授权他人保管,其对公司的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都有监管的法定责任。被告失去了管理者的职权后,其已经无权再继续持有该公司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被告负有离任交接的义务,且被告实际也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就离任交接达成一致意见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相关证照移交被告,足以推定被告实际占有诉讼请求中原告请求返还的证照,被告应当按约积极配合原告公司办理财物移交手续。如果上述财物确实由原告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保管,其也应当负责追回,并办理移交。
在(2022)浙0424民初3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的货币、固定资产等,还包括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法人对此依法享有所有权;同时,公司证照等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他人使用则需要得到批准。本案中,世达公司系有限公司,宋某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世达公司并未授权宋某持有其相应公司证照,故宋某应当予以返还。现宋某自认世达公司主张的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开户银行U盾、税控盘、会计账册均由其保管,故世达公司诉请要求宋某返还上述财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宋某虽然持有公司40%的股份,且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但是鉴于宋某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公司有权要求宋某返还其占有的公司公章及其他证照。
在(2022)鄂9005民初4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的印章、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在公司章程未对相关证照的保管作出规定,公司股东会也没有对其作出任何决议的情况下,证照、印章等物品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掌管,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占有这些物品。本案诉争的原行政公章及原财务章、加盖有光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三本,均系光华公司的财物。代某虽为光华公司监事,但其亦未经公司授权掌管公司相关财物,且公司章程未对相关财物的管理作出规定,故代某占有上述财物,没有合法理由和依据,应视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光华公司的有形物权利和其代表的公司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妨害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光华公司为排除这种妨害,起诉请求返还上述财物,本院予以支持。原行政公章、原财务章虽已不再使用,即使已被公示作废,亦应由公司收回销毁,故代某关于不必返还原行政公章、原财务章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在(2021)鲁0983民初63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其实质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系公司内部纠纷。对公司印章、证照应该由谁持有,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由哪一方保管,以避免发生纠纷。
在(2022)沪0120民初13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印章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财产保管的相关事项。2012年12月1日,原告各股东签名的《关于资产分割后相关事宜的备忘意见》系属原告股东会对公司印章、证照如何保管的决议,合法有效。被告依据该备忘意见取得保管原告印章、证照的权利,并依据此收到了原告移交的印章、证照。2014年10月31日,原告召某股东会,讨论被告返还印章、证照问题,75%以上的股东同意“要求股东钱玉龙应在本决议生效后七日内将某3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资料等资料返还公司”的议题,虽然被告不同意该议题,但决议有75%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决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目前亦无生效法律文书否定该决议效力,故该决议对被告发送法律效力,被告保管公司印章、证照的时间在该决议生效后即已到期,被告应予以及时返还。被告辩称原告已作废原印章、证照,本院认为,作废的印章、证照仍属于公司财产,被告仍负有返还义务。
在(2021)浙0802民初30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证照系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有权对自身的财产作出处置及安排。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案涉股东会决议已经(2021)浙0802民初3416号民事案件审判确认成立,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决议中要求周某向公司交出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证照,属于公司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置,同时,该义务也是决议前两项内容的附随义务,在周某被免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理应主动配合移交公司相应证照,也理应配合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公司公章的归属问题,一般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内对外代表权,即视为法定代表人持有和控制。即便公司印章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在司法实践中也视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使用。公司的印章属于公司的财产之一,当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时,那么交还印章以及其他由其保障的证照就属于其应当尽到的附随义务。
本律师认为,如果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原控制公司公章的当事人返还公章的,需要履行下列步骤:
第一步: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第二步: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现控制公司公章及证照的原法定代表人限期归还归还公司公章及证照。
第三步:逾期归还的,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归还公司公章及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