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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676人看过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有时候会要求债务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有权就该设定抵押的财产优先获得受偿,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被设定抵押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务人将上述第1至第3项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才成立。对于动产设立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私下就动产设立抵押的,但是未经过登记,如果占有抵押财产的一方将该抵押财产予以处分的,抵押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也不得要求撤销。原因就在于这样的动产抵押没有经过登记,只能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第3种提到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敬老院、福利院等。而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在实务中,不排除一部分私营企业通过设立所谓的公益设施,来规避、逃避涉案财产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因此,在设立抵押之前,一定要让抵押人承诺用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不属于上述明令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设立抵押前对抵押财产进行一定的调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其财产设立抵押的,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


有的债权人为了霸占债务人用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比如车辆,会在合同中写明,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自动归债权人所有,那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如此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也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后,法律允许抵押期间,除非抵押权人在合同中明确抵押人不得转让财产外,一般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即便抵押人转让财产,那么抵押权依旧不受影响,他项权随着抵押物的转移而转移,受让抵押物的一方仍然受抵押权的约束。

对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人只是负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除非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的,那么抵押权人无权否定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被证明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发生贬损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该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的,也不提供担保的,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当抵押财产价值持续性发生贬损时,其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说债务人能够履行到期债务的,那么债务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抵押权需要终止。设立抵押权登记的,需要去解除抵押权登记。

如果说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此时可以这样做: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不能够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直接交给抵押权人,而是要经过一个变价的过程,而变价的过程,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折价,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进行拍卖、变卖进行变现,通过对变价之后的价款来优先清偿抵押债权。

当然,如果说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这样的折价方案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在举证证明该行为确实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撤销这样的协议。

如果说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或者经过了第三方平台拍卖所得的价款,一般其他债权人也确实难以申请撤销这样的协议。

另外,抵押权人如果不能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此时只能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此时抵押权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向法院诉讼时,一方面要求确认债权,另一方面要求对设立抵押的财产变现后优先受偿。

无论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现实现抵押权,还是通过法院诉讼拍卖掉抵押物进行变现,变现后的价款如果高出了债权数额的,高出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如果变现后的价款低于债权数额的,那么债务人仍然应当继续清偿,直至全部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债务人将其已经设立了银行抵押按揭贷款的房子作了第二次抵押贷款,那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下列顺序确定受偿人:

1、两个抵押都办理了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2、两个抵押,其中只有一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如果是不动产或者需要办理登记才有效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才算成立,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未办理登记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3、如果两个抵押都没有登记的,且均不属于不动产抵押,那么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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