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拍卖公司以“一元拍新车”吸引流量,拍卖成功后不能交车,应赔偿差价损失。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某拍卖公司在某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称以一元低价拍卖某品牌全新汽车,该汽车车商指导价为14.98万元。王某参与拍卖并以22001元拍得此车,但某拍卖公司却以无车为由拒绝交车。故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以“一元”低价吸引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某拍卖公司退还全款并三倍赔偿损失。某拍卖公司认为该车辆系第三方公司委托拍卖,其对无货不知情,同意退还拍卖款,但应由第三方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某拍卖平台竞买车辆的行为为要约,页面显示竞价成功为承诺,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拍卖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在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可选择由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可要求某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拍卖公司主张《竞买须知》约定“某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中介人,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方和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某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受托人,对交易过程中的和交易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说明且减轻了某拍卖公司的责任,故对买受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拍卖公司的违约行为仅为未交付汽车,不存在欺诈情形,法院综合专家市场估值意见,判决某拍卖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王某案涉车辆的市场差价损失4万余元。
案例二:消费者因医美手术致损,医美手术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医美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杨某出于爱美心理,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在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大腿及臀部抽脂手术。术后,杨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询问诊所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未进行针对性诊断,仅建议卧床休息。术后十天,杨某开始呼吸困难、肺部疼痛。术后十四天,杨某被医院诊断为因抽脂手术导致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肺动脉栓塞。2021年3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疗美容诊所返还手术费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手术后未按规定予以住院观察、术前未进行抽脂手术的针对性告知、术后无防范措施的告知、术中部分手术记录缺失,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杨某并发症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与医疗费用,原因力大小是完全。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法院认定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过错行为与杨某发生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栓塞存在因果关系,某医疗美容诊所对杨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医疗美容诊所返还杨某手术费14000元,并赔偿杨某为治疗抽脂手术导致的损害后果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案例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2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某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项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付超过多少日,买受人均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项系某房产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已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某房产公司却通过《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进行变更,减轻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某房产公司作为该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补充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未就此特别提醒张某予以必要关注,张某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例四:消费者在合理范围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差评”,不属于侵犯经营者名誉权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5日,某匿名用户在某点评网的某婚礼策划公司商户页面发布点评称“本来打算附近吃饭有点时间定位附近一起逛逛看看再对比下几家,但是这个地方实在是有点疙瘩角落,旁边高架要倒头绕来绕去,不能直接右转什么弄得最后出来被jc叔叔拦住靠边停车吃了个罚单破财,人森第一次还被教育了下T.T……心塞最后饭也吃的不太开森。店里小姐姐业务能力还是蛮好的,至少比yjn强。就是和朋友讨论了下风格还是没有都特别吸引我们很心动的感觉吧”,评论打分三星半。某婚礼策划公司回复“商户经常受到恶意评价,不知道该用户是否是真实客人,望告知联系方式,并且商铺位置还是很好找的,跟着导航就可以直接到达”。后该商户以该评价系同行恶意差评为由要求某点评网删除。某点评网后台经审核后认为该评价不能认定为“竞对差评”,故予以拒绝。某婚礼策划公司认为,某点评网设立商户点评模块的宗旨是为让消费者对其消费过程中的服务和产品进行评价。该匿名用户未在其处实际消费,且评论的内容与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无关,系其吃饭前开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另外小部分系点评其免费提供的售前介绍服务,评论中不乏用词偏颇及贬损内容,容易引起其他消费者误会,遂将某点评网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内容。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2021年5月5日某匿名用户发布的评价仅是针对店铺附近交通环境及店铺提供的售前介绍服务,不存在诽谤、诋毁等言论,且经某点评网后台审核后暂未能认定系竞对差评,故某婚礼策划公司在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点评系同行恶意差评的情况下,主张该点评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某点评网作为提供信息通道服务及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为消费者提供途径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在未确定该点评系恶意差评或构成侵权的情形下,某点评网未删除该评论,不构成侵权,且其亦为某婚礼策划公司提供了在案涉点评处公开回应的途径。故对某婚礼策划公司要求提供用户信息、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婚礼策划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例五:二手车经销商违反承诺销售事故“切割车”,构成欺诈的,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25日,曹某以11.6万元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寄售式)合同》手写约定“买方已知晓该车实际车况、保养记录,并自愿购买此车,发动机变速箱在非人为损坏、缺油、缺水情况下质保90天,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当日曹某全额支付购车款。后曹某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该车辆为事故车,存在切割情况。曹某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销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切割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机动车买卖(寄售式)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报告可以证实案涉机动车交易时框架存在切割,为重大事故车,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售车辆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车辆事故状况,反而作出无重大事故承诺。该情况是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案涉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案涉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因曹某在审理中不再主张退车退款,仅主张两倍赔偿款,故法院判决苏州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曹某二倍赔偿款23.2万元。
案例六:理发店转让店面未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预付费用但无法接受相应服务,应退还未消费余额。
案情介绍
某理发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储某。该店经营期间,吴某向某理发店支付5000元用于充值及办理该店推出的理发、美容套餐。2021年6月19日,某理发店与田某签署《店面转让合同》,将店铺转让给田某,田某变更店内服务人员并更换门店标识。某理发店未告知吴某上述店面转让事宜,吴某去新店消费时,新店工作人员要求另加服务费并充值才能继续消费,且享受的折扣力度也与之前不同,吴某不同意在新店继续消费,遂将某理发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归还预付款余额2276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吴某与某理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某理发店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店铺,实际经营者及服务人员均已更换,消费服务条件亦发生变更,应视为某理发店违约,致使吴某的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故法院判决某理发店返还吴某预付款余额。
案例七: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案情介绍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案例八:婚庆公司将婚姻影像资料丢失,侵犯了权益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艺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艺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某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艺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案例九: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十: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张某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房屋负一层所有电源插座无法使用,只要一经合闸,全单元总闸跳闸。张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房屋用电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具体原因为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存在短路,修复方案分为明敷设和拆除原装插座线路恢复原状修复,其中明敷设修复费用为5000元,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为3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但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某的修复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标准,虽然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修复方案,但是张某不同意适用明敷设配管配线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案件质量问题的起因、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持续的时间、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某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