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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小三”,能用法律武器反击吗?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749人看过

媒体网站上经常会发布一些“原配打小三”的视频,以此获得较高的点击率。这一类视频展示的一段“武斗”,地点既有在私人住宅,也有公共场所。参与施暴的人员,也并不局限于原配一人。那么,在原配眼中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的小三,被殴打之后,是否有权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民事法律责任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施暴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看法

本律师认为,对于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对方同居的,确实构成了对他人婚姻的破坏,但是原配借此便要采取所谓“私力救济”的方式去报复第三人,面临非常高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对自己以及参与报复的同伴招致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因为自己招致了法律责任,可能对需要自己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近亲属带来不便和麻烦。

对于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对方同居的第三人而言,目前其最终的法律责任即《刑法》上的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在法律上惩罚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人必须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情形,这是置国法于不顾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未与有配偶的一方登记结婚,但是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样仍然不构成重婚罪;另外,如果第三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本身也是受害人,则不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形,即一方与其合法登记的配偶之间存在矛盾,时常发生家庭暴力现象,一方被其配偶严重虐待。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长期的虐待外逃而与第三人重婚的,鉴于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

综上所述,原配通过对婚姻第三者施暴,侵害了第三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而擅自发布此类视频的看客以及视频网站平台,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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