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那么问题来了,法定代表人使用伪造的公章去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对公司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的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之所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有效的,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法定代表人本身是法定的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唯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二、从符合交易便捷原则的角度出发,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即只要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显示被代表公司的公章,那么不强制要求相对人在任一交易活动中去核查公章的真伪。三、从保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如果认为法定代表人使用的公章只要不是备案的,则该公章所涉的合同一律无效则会严重影响交易的稳定,也给觊觎违约之人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的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唯一代表,即便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其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行使职权,那么其对外的签约行为仍然对代表的法人有约束力,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果签约的另一方明知该法定代表人无权单方决定签约行为,那么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代表的一方,举证也相当困难。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目前,的确存在一批僵尸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控制人根本不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普通员工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担任。如果这些人擅自使用了伪造的公章对外签约的,那么公司需要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在承担法律后果之后,不影响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这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是前提条件是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权力机构便擅自对外签约或者作出承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定代表人不是谁都可以担次大任,而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公章对外签约,可能给自己招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