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疆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19**********

  • 执业机构: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室内下水主管道漏水的责任主体

发布者:魏疆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14720人看过


  魏疆律师告诉您:室内下水主管道属于上下楼共用的,属于公用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负责修缮。

  如因业户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由使用业户承担责任。业户责任无法确定,全体所有使用业户承担责任。

  下水管道修缮的费用分一般维修和动用专项资金维修。没有合同约定的超过物业费承担能力的,应使用专项资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