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疆律师告诉您:周某某等四人分别持两把破刀、一把铁锁、一把铁锤突然同人被告人张某某拉住处,直接向张某某实施了拖拽及用似刀政击其后脑部、用铁锹砸击其后脑部等行为。张某某面对四名分别手持足以致其死伤凶器的侵害人,且在后脑部已经受到攻击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在精神高度紧张、情况极为紧迫的情况下,作出对方行为对其可能造成何种程度损伤的精准判断。
换言之,不能以周某某一方的侵害行为仅造成张某某轻微伤的后果,来反推张某某采取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周某某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四种犯罪行为暴力危险程度相当。故张某某在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一死一份后果属于特殊防卫,对伤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