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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惠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国际研发总部园4A幢17、18层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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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答: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暂无查看:164次2021-07-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