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称,被告王XX至2018年7月16日止结欠其248XXXX5649号信用卡项下本金53333.83元、利息13050.61元、违约金9403.5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01.01元,合计77289.04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王XX立即支付前述欠款77289.04元以及欠款本金53333.83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XXX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XXX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4112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