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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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用卡借款纠纷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02人看过 举报

2021-01-1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称,被告王XX至2018年7月16日止结欠其248XXXX5649号信用卡项下本金53333.83元、利息13050.61元、违约金9403.5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01.01元,合计77289.04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王XX立即支付前述欠款77289.04元以及欠款本金53333.83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XXX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XXX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4112元。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