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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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266人看过 举报

2021-01-1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称的事实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贷款查询台账单、诉讼代理委托协议、律师收费标准等证据在卷证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周XX、周XX、姚XX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XXX主张的律师费未超过律师收费标准的上限,符合相应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