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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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651人看过 举报

2021-01-18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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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