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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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24人看过 举报

2021-01-1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客运公司未向高XX提供车辆进站证是否构成违约;二、高XX是否应向客运公司支付承包费135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三、客运公司是否应向高XX退还经营保证金10万元、安全风险金3万元、增加标的金额18.6万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客运公司未向高XX提供车辆进站证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第一,客运公司与高XX签订的《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全额抵租和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并未约定办理车辆进站证系客运公司的合同义务;第二,根据宿迁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车辆因未能与宿迁XX公司就进站服务事项、返程时刻协商一致,故未能办理车辆进站证,而客运公司在《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全额抵押和班线承包经营招标说明书》中已明确“宿迁返程时刻由中标者自行协调”,故高XX可与宿迁XX公司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办理车辆进站证,不存在其陈述的个人无法办理车辆进站证的情形。因此,客运公司未向高XX提供车辆进站证不构成违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高XX应当向客运公司支付承包费135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根据客运公司与案外人潘XX签订的《节点中转运输协议》以及高XX出具的《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承保经营班线业务申请表》,可以认定,客运公司与高XX仅就高XX承包班线经营模式进行了变更,对于其他合同内容没有变更。变更的经营模式为由案外人潘XX进行转运输,实际上,班线经营权仍由高XX所有,且高XX也向客运公司申请保留经营权,故高XX仍应按约向客运公司支付承包费。虽然高XX辩称未实际使用车辆,但车辆已于2018年7月4日办理交接,高XX在接车单上签字确认,且车辆与经营班线是一并招标,车辆使用权与班线经营权不能分离,故高XX应全额支付承包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4月2日终止,故高XX应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9个月的承包费135000元。高XX未按约向客运公司支付承包费,且拖欠达60天以上,构成违约,应合同约定向客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客运公司应向高XX退还经营保证金10万元、安全风险金3万元,合计13万元。高XX与客运公司签订的《江阴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全额抵租和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风险保证金与安全经营风险金在承包期满时,由客运公司清算后退还高XX(不计利息),现合同已终止,高XX承包期已满,客运公司未举证证明高XX存在需要扣除风险保证金与安全经营风险金的情形,故应全额退还高XX。客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高XX未按约缴纳承包费,且拖欠达60天以上,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其在竞标时的溢标部分即增加标的金额18.6万元上交款余额不予退还。故客运公司应向高XX退还经营保证金及安全风险金合计13万元。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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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