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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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股东知情权纠纷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15人看过 举报

2021-01-18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合理的知情权,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供股东查阅、复制;对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客户信息甚至商业秘密等,影响公司利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当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得以拒绝。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