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合理的知情权,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供股东查阅、复制;对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客户信息甚至商业秘密等,影响公司利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当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得以拒绝。
张宇波律师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合理的知情权,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供股东查阅、复制;对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客户信息甚至商业秘密等,影响公司利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当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得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