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八年多的执业期里,碰到不少员工受伤后,刚开始去工伤认定部门咨询认定工伤事宜,但由于公司不规范并且公司不主动去申报工伤,然后员工只顾着去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
虽然这个仲裁、一审、二审的时间是可以扣掉的,但有些员工还是不太注意,以致于即便把这些时间扣掉也仍然超过一年的申报期限。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申报工伤的用词是“应当”,对于员工申报工伤的用词是“可以”。也就是说,申报工伤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另外,该条进一步规定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也就是说,因为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工伤导致的损失应该由单位进行负担。
当然,如果员工能在单位没有及时申报时能够主动去申报的话,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也能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