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残疾/死亡赔偿金如何适用农村/城镇计算标准?
答:“两金”赔偿标准把握过宽,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滋长纵容了司法黄牛不当谋取利益的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开展道交案件的诉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因此,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住所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两金”。
具体而言,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住所地为城镇:
(1)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XX居委会”的;
(2)在城镇上学(含幼儿园和大、中、小学)的;
(3)持有连续1年以上的有效城镇暂住证明或连续缴纳城镇社保费用1年以上的。
对上述(1)中的经常居住地,应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并应结合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周边邻居的到庭陈述、租房协议、房屋水、电、煤气交费情况等综合审查认定,不能仅凭单一证据简单认定。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1)承包地被征收,无法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提供从事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工商登记文件或纳税证明文件的;
(3)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长期从事稳定的劳动(务)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
(4)其他可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农村居民提供临时性劳务、零散打工,土地被流转以及从事未经工商登记的规模农业种养殖活动的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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