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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死亡赔偿金如何适用农村/城镇计算标准?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390人看过举报


问:残疾/死亡赔偿金如何适用农村/城镇计算标准?

答:“两金”赔偿标准把握过宽,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滋长纵容了司法黄牛不当谋取利益的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开展道交案件的诉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因此,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应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住所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两金”。


具体而言,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住所地为城镇:

(1)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XX居委会”的;

(2)城镇上学(含幼儿园和大、中、小学)的;

(3)持有连续1年以上的有效城镇暂住证明连续缴纳城镇社保费用1年以上的。

对上述(1)中的经常居住地,应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并应结合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周边邻居的到庭陈述、租房协议、房屋水、电、煤气交费情况等综合审查认定,不能仅凭单一证据简单认定。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1)承包地被征收,无法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提供从事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工商登记文件或纳税证明文件的;

(3)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长期从事稳定的劳动(务)工作获得工资报酬的;

(4)其他可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农村居民提供临时性劳务、零散打工,土地被流转以及从事未经工商登记的规模农业种养殖活动的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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