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与受害人的实际伤情严重不符,或严重违背医学常识,人民法院如何把握和处理?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熟悉了解人体损伤评残的基本常识,特别是道交案件中多发、常见的事故损伤常识,严格审查并辨别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明显的错误。
对于因颅脑损伤导致智能减退,面部疤痕、以及关节活动度受限等原因评残的,要注重审查原发性损伤部位对残疾评定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等能否初步证明受害人伤情不构成残疾或残疾等级严重高评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害人本人到庭接受检查,受害人拒不到庭的,经对法律后果进行充分释明后,人民法院对异议伤残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并可依据异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启动法医学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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