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如何确定?
答:上述“三期”的确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或专门性问题,也不属于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以及“三期”问题的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一并向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对于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就“三期”出具的咨询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审查认定当事人的异议事由是否成立,并据此决定是否调整咨询意见中的“三期”期限。
对于明显超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且未作出任何说明理由的“三期”咨询意见,在当事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参照上述标准认定“三期”期限(误工期按上述标准确定后超过定残日的,仅计算至定残日止)。
虽然人损司法解释(法释[2013]20号)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不宜简单随意认定,应结合医学常识和实际情况从严审查并认定受害人的伤残是否会造成持续误工的结果。
对于构成重度伤残和植物人等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存在护理依赖的受害人,考虑到既要减轻诉累,也要防止道德风险,一般可先支持5年的护理期限(不含评残前期间)。之后确需护理而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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