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光亮律师网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路光亮律师擅长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网络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IP属地:江苏

路光亮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106318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如何确定?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2199人看过举报


问: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如何确定?

答:上述“三期”的确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或专门性问题,也不属于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以及“三期”问题的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一并向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对于社会法医学鉴定机构就“三期”出具的咨询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审查认定当事人的异议事由是否成立,并据此决定是否调整咨询意见中的“三期”期限


对于明显超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且未作出任何说明理由的“三期”咨询意见,在当事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参照上述标准认定“三期”期限(误工期按上述标准确定后超过定残日的,仅计算至定残日止)。


虽然人损司法解释(法释[2013]20号)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不宜简单随意认定,应结合医学常识和实际情况从严审查并认定受害人的伤残是否会造成持续误工的结果。


对于构成重度伤残和植物人等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存在护理依赖的受害人,考虑到既要减轻诉累,也要防止道德风险,一般可先支持5年的护理期限(不含评残前期间)。之后确需护理而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盐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5106318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8062

  • 昨日访问量

    1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路光亮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