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易培军,男,汉族,1971年 8月3日,湖南省宁乡县大成桥乡成功塘村成功塘组,身份证号:430124197108035415,联系地址:盐城市青年路与解放南路交汇处圣华大厦2幢16楼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路光亮转。联系电话:13851063183,13626213798.
被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传海,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851180466.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10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0000元股份。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的分红100000元。
6. 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印章。
合计:210000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3日与盐城耀晖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高管人员聘用协议书》,约定:1、合同期限5年,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2、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3、盐城耀晖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每年支付20000元股份。4、盐城耀晖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系数提成作为申请人的年度奖金。盐城耀晖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变更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的年度分红时,但是被申请人却借故不予支付。申请人不得已在2015年2月中旬(春节前)向被申请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15年6月4日以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2014年年度奖金及其他薪酬待遇为由提出辞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高管人员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易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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