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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培军与盐城耀辉人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代理词

发布者:路光亮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3日|分类:代理词 |1516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易培军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调查及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年度奖金和其他薪酬待遇,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事实上没有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因此原告有权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1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四、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理应支付60000元股份。

五、2014年的效益远远好于2013年,2013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0000元的分红,因此被告理应支付2014年的分红100000元。

六、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印章属于原告个人证书,原告依照被告的管理规定将其证书交予被告保管,被告应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印章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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