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6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 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告侍某某,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村,身份证号: ,电话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伍仟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
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盐城佳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